为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要求和步骤
(一)办信工作人员应按时领取信件,在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并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
(二)办信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信件,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内容摘要应简明扼要。认真填写《来信处理表》,并对信件予以分类处理:
1.凡按规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发出《来信事项回执》;
2.凡属本局业务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在2天内转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并对需回复而逾期未复的予以催办,做好将回复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的工作;
3.凡属劳动保障争议的,应在15天内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发出《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建议函》;
4.凡属区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中心受理范围的,应在2天内转出,需回复的予以跟踪,逾期未复的予以催办,做好回复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
5.凡按规定属于不予受理范围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对上级领导批转的信件,要当天报送分管办领导,并根据领导批示做好案件的转办、督办及反馈工作。
(四)对反映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及对我局工作提出重要意见建议的信件,应及时送局领导阅批。
(五)对信件及办理情况应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并严格做好上级交办件及市领导、局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信件回复函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回答和说明问题,要注意保密,不得将不该信访人知道的情况告诉信访人。
二、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要求和步骤
(一)接访工作人员应挂牌上岗,按顺序依次接待来访人;但同时坚持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二)接谈时应首先请来访人或来访代表出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并查询来访人是否曾经来访过,如属重复来访,则应给予解释,或与原接访工作人员联系。
(三)认真查阅来访人填写的《来访处理表》及提供的资料是否规范、齐全;耐心听取并了解来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
(五)如属集体来访,接访工作人员应让来访人选出代表(5-30人的选1-3名代表,30人以上选 3-5名代表,并确定联络人),请全体来访人签名,同时与代表一起劝说其他来访人先回单位。如属人数超过30人的重大劳资纠纷案件,则应先行受理,填写《重大劳资纠纷案件报告表》,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六)对来访人反映的事项作如下分类、转办、引导处理:
1、属咨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应当耐心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属本局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类的(如拖欠工资(企业还在正常经营)、未办用工手续、未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加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收取押金及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具《群众来访事项回执》,告知来访人60天后凭回执查询办理结果,并在《来访处理表》上提出转办意见,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后转监察处处理;对拖欠工资(企业已停业且经营者逃匿)的举报投诉, 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后转到欠保办处理;
3、属本局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类的(如辞退补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告知来访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4、属反映社会保险问题的,转社保中心处理;
5、属本局受理范围的其他信访事项的,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转有关部门处理;
6、属本局业务部门直接办理的业务事项,应引导来访人直接到业务部门反映;
7、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一般性劳资纠纷或投诉举报,引导来访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必要时开具《来访介绍函》;
8、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及时引导来访人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七)所有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及办理、反馈情况都应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按一案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处理。
三、接听群众来电工作要求和步骤
(一)基本要求
1.咨询投诉专线电话专线专用,不得占用专线电话外打;
2.接听来电语气要平和,耐心倾听,准确解答;
3.接听来电应做到铃响三声有人接。
(二)接听群众来电作如下分类处理:
1、对咨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应依法准确认真解答。不能直接解答,属普遍性问题的,应记下咨询者姓名、电话,在向局相关业务部门了解清楚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属涉及个人具体问题的,引导来电人向局相关业务部门咨询;
2、对投诉举报的,应根据来电人反映的情况分别处理:若用人单位的行为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若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应询问来电人所反映的单位所属区域,如属本局受理范围内的,应即时填写《来电处理表》,报告分管办领导签署意见后转相关业务部门处理,不属我局受理范围的,则按事权划分规定引导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3、对反映劳动保障争议问题的,应引导来电人先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再引导来电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劳资关系证明材料、争议所涉及的有关证据等)按照事权划分规定到市、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4、对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业务范围的来电,应主动告知来电人投诉或建议的方法或途径以及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