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审查办事指引

(一)事项

集体合同审查。

(二)条件

1、用人单位工会或员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经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不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三)应提交资料

1、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原件);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法人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员工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需提交工会主席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未成立工会的,应提供民主推选员工方首席代表的书面说明(原件1份);

5、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程序的书面说明材料(原件1份);

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记录(原件1份)。

  (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员工方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后,

应在10日内由用人单位将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15个工作日内应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或《集体合同审核通知书》送达双方代表;

3、审查通过的,即行生效;审查未通过需修改的,双方应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四) 审查通过生效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附件:集体合同文本.doc

 

 窗口地点:

深圳市深南中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62号窗口。

交通指引:

乘坐10、15、38、41、107、232、234、236、371路等公交车到市民中心站或高交会馆站下车,前往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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