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处在市民中心B区西厅63、64号窗设有两个办事窗口,负责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相关手续的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务范围
1、 立户;
2、 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登记备案;
3、 为用人单位出具《赴外地招工介绍信》(此项业务在新城大厦东座913室办理);
4、 查验《计划生育责任书》;
5、 核对《暂住人口登记表》并盖章;
6、 开具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的劳务工就业证明;
7、 接受用人单位提出上门服务预约(由劳动就业管理处委派工作人员上门办理)。
二、受理范围
1、 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2、 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3、 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业(集团)公司及以上企业的控股公司;
4、 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企业。
三、办理条件
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的能力;
2、 拟招用的劳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违法行为;
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首次办理劳务工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出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并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附复印件;
2、计划生育责任书(查原件、留复印件);
3、员工签名的《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一式二份;
4、已填写的《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