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劳社[2007]13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255号)文,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顺利开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管理的制度模式,开展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从《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255号)文生效之日起,正式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业务。
二、各单位按照《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办理业务的通知》(深劳社[2006]211)号文要求,备齐各项报备材料,填写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其中,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已设定下载软件,各企业可从深圳市劳动保障网(http://www.gdsz.lss.gov.cn/)首页“办事指南”栏目里“企业年金” 中《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办理业务的通知》(深劳社[2006]211)文尾指示标志处下载。
三、加强企业年金的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培训、编印年金政策资料等形势进行广泛宣传,普及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企业和员工可以从深圳市劳动保障网(http://www.gdsz.lss.gov.cn/)查询国家、省和我市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年金业务办理等文件。
四、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其缴费需要向前追溯到2004年5月1日的,年金方案的申报有效时限顺延至2007年6月30日,缴费不向前追溯的企业,则不受此时间限制。2007年7月1日后申报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自方案备案当月起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