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决定从2008年7月起对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是一项重要工作,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实施方案》(见附件1),全市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安排、统一要求。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协调解决评估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认真对待,本着实事求是、以评估促发展的态度,积极配合评估专家组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1.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实施方案
2、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申报审批表.doc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深圳市2008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高效有序地开展2008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评估目的与原则
通过评估,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明确努力方向,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切实推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促进培训市场的不断规范,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应遵循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以评估促发展的原则。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
(一)评估范围。2006年7月1日前取得市劳动保障、区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进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所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评估内容。根据《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估。
三、评估安排
评估分为培训、自评、初评、复评、公告五个阶段。
(一)培训阶段 2008年7月1日至7月15日
对评估专家组成员、各区培训科负责评估工作的有关人员集中进行培训,统一对评估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具体由市职协另行安排通知。
(二)自评阶段 2008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评估标准》,对照本单位实际情况,按要求进行自评。在自评基础上客观确定申报评估级别,填写《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申报审批表》和《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评估标准》各一式四份,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区劳动行政部门。
(三)初评阶段 2008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
1、参加评估的培训机构,按管理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专家组实施评估。
2、对盐田区、光明新区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由市局组织专家负责评估。
(四)复评阶段 2008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
由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和审定。
(五)公告阶段 200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由市、区劳动部门对复评结果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评估结果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成立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具体名单另行发文)。
各区应成立相应的评估工作领导机构。
2、成立评估工作专家组
根据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成立市、区评估专家组。市、区专家组分别对其所管理隶属的培训机构实施评估。
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名(含组长1名)。各区专家组由各区分别推荐组织,到市职协备案;市专家组由市职协推荐组织。
(二)政策保障
在条件具备情况下,经申请批准,评估为A级的培训机构可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评估为B级的培训机构可开展高级层次培训,评估为C级的培训机构可开展中级层次的培训。
年度评选表彰办学先进单位,一般在A级和B级中产生。
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竞标中,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在A级培训机构中考虑。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级别分为A级、B级、C级等3个级别,A级为最高。今后对评估级别实行动态管理。此次评估结束后,公布培训机构新级别,收回原有牌匾,重新授予相应牌匾,有效期2年。
(三)经费保障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保障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经费。市属培训机构的评估工作费用由市局承担,区属培训机构的评估工作费用由区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