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密切劳动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信访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劳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编[200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应由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处理的活动。
信访的形式包括: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声讯,下同)、来电。
第三条 深圳市劳动信访办公室(以下称信访办)是我局信访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信访人直接向我局反映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工作有关的信访事项;
(五)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区劳动信访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信访办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控告侵害当事人劳动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咨询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对我局劳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四)其它劳动信访事项。
第五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信访办不予受理。
第三章 办理
第六条 凡来访事项,按以下几种方式办理:
(一)咨询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信访办应给予当面答复;无法当面答复的,向相关业务部门了解清楚后予以答复。
(二)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引导来访人到监察大队处理。
(三)反映劳动争议的,信访办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提出协调意见,当事人不接受的,引导来访人到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第七条 对30人以上集体上访案件,信访办接案后,应做好员工的稳定工作,协助员工选出代表,并根据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转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转劳动关系处、欠薪保障办公室及引导员工到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的案件,同时转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第八条 集体罢工(含员工在集体上访途中)的案件,信访办接报后,应做好详细记录,根据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立即通知相关业务部门派员处理。
第九条 凡来电事项,由信访办电话咨询中心转相关业务部门接听并做解答。
第十条 凡来信事项,按以下几种方式办理:
(一)咨询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由信访办转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二)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转劳动监察大队处理;
(三)反映劳动争议的,由信访办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
(四)反映劳动争议并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综合事项,由信访办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并转劳动监察大队;
(五)属于领导阅批范围(参照《领导阅批信件制度》),信访办应按规定时间送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的批示做好案件的转办、催办及反馈工作。
第十一条 市信访办要求我局处理的集体上访案件,信访办接报后,应立即派员到市信访办引导上访人到我局,并做好员工的稳定工作,根据上访事由转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深圳市劳动局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要案实施办法》规定,信访办每季度应筛选若干领导包案件,报局领导审定并报市信访办核准,同时做好领导包案件的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 对反映紧急重大劳动纠纷的,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按照《关于建立快速处理重大疑难劳动纠纷协调机制的通知》(深劳办[2001]18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劳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信访材料,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
第四章 送达与回复
第十五条 信访办对各类需要转送、转交或退回处理信访事项的时限是:
(一)属本局相关部门处理范围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
(二)非本局业务范围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出。
第十六条 来访事项转相关业务部门处理的,除即时解决的外,相关业务部门自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过办公网络系统回复信访办(并将原件退回信访办),由信访办将结果告知当事人;由于特殊情况未在限期内办结的,应说明原因,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七条 来信事项需转相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分为阅处和阅处并按规定时限回复信访办两类。
属阅处事项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完毕后将结果通过办公网络系统回复信访办,并将原件退回信访办。
属 阅处并按规定时限回复信访办事项的,相关业务部门自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注明办结时限的除外),将结果(以信访办答复当事人的格式行文,文责由业务部门负)通过书面及办公网络系统回复信访办,并将原件退回信访办;由于特殊原因未在限期内办结的,应说明原因,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相关业务部门回复信访办的材料必须详细具体,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信访办对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回复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当日未收到回复件的,通过办公网络系统催办,每2天催办一次,连续2次,仍未收到回复的,转局办公室处理。
局办公室根据信访办提供的信息,每月通过办公网络系统通报一次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信访办在接到相关业务部门的回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函复有关部门或回复当事人。
第十九条 对不属我局受理范围的信访材料,转送、退回有关部门处理或退回信访人;对属我局受理范围的信访材料,但由于地址不详,又无法联系的,由信访办暂存。
第五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信访人涉露国家及劳动工作秘密;不得将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转送给控告的对象。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信访人的钱物;不得让信访人为自己办私事;不得推诿、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不得侮辱、殴打信访人。
第二十三条 相关业务部门不按要求按期回复信访办的,每件每天扣该单位目标管理0.1分,年终由信访办汇总报局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局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信访办应对信访动态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局和上级机关报送信息,反映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信访办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转办、催办、复查、统计、归档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影响机关工作秩序,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以及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的信访人,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