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①家庭成员均为本市户籍;
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③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有求职记录;
④持有有效《失业证》的家庭成员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
不能列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未婚或离异且未扶养未成年子女的单身人员;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或以上正在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虽然未办理用工手续、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有证据证明其有工作收入的。
2.“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程序
①符合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凭《户口簿》和《失业证》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服务窗口申请填报《深圳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社区窗口对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个工作日内(其中公示时间为3天)将申请人资料报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复核、汇总,签署意见后报所属区就业服务机构;
③区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有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零就业家庭”进行审定,签发《深圳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交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窗口,3个工作日内发给“零就业家庭”申请人。
3.注销《深圳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情况
①家庭成员已经有1人实现就业的;
②凡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2次以上,本人没人正当理由因不参加应聘造成未就业的;
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不服从岗位安排造成未就业的;
④就业服务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⑤有证据证明“零就业家庭”有经常的非工资性收入渠道,如多处房产、铺位等物业出租、股份分红等
⑥递交申请资料时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