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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退休: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2、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3、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员工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属归侨的员工还应提供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7、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提前退休:
1、正常退休所提供的上述材料;
2、申请人属病退、退职的,还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3、申请人属于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员工的,还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决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人属已退休的军转干部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还应提供是否已从原关闭、破产或改制国企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证明(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之附件;《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