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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死者本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供养对象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五)供养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