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是具有本市户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员工。
(一)《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五)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申请。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