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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3、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申请人劳动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和代办委托书(原件一份);
7、申请人或所在单位银行(工商、建设、农业、中行之一)账户(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属于上述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第(二)、(七)、(八)、(十)、(十一)、(十三)项情形还需提供其他材料:
具备第(二)项条件的还要提供结婚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报销产前检查的另需提供《母子保健手册》,报销分娩住院费用的另需提供小孩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另需提供节育手术证;具备第(七)项条件的还要提供医院出具的抢救用血证明;具备第八种条件的还要提供《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审核、报告申请单》;具备第(十)项条件的还要提供《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具备第(十一)项条件的还要提供向社保机构办理的异地工作(定居)备案登记资料(原件);具备第(十三)项条件的还要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